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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2 19:06:47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5年9月22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5年9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公司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
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5 人,代表股份 384,464,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02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9,631,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74,833,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74,833,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5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1 人,代表股份 74,833,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46%。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库存的回购股份为 9,600,000 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需扣减已回购股份,为此公司本次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711,707,933 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统计并公开披露,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105,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4%;
反对 1,0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弃权 308,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858,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22%;
反对 2,310,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9%;弃权 295,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971,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5%;
反对 2,177,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4%;弃权 315,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005,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4%;
反对 2,163,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7%;弃权 295,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880,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0%;
反对 2,281,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3%;弃权 302,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134,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1%;
反对 1,0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8%;弃权 315,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0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29%;反对 1,0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554%;弃权 3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7%。
7、审议通过《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3,264,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8%;
反对 1,1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2%;弃权 8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32,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59%;反对 1,1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910%;弃权 8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1%。
8、审议通过《<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3,099,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40%;
反对 11,281,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43%;弃权 83,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68,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131%;反对 11,281,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0751%;弃权 8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
9、审议通过《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3,121,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96%;
反对 11,253,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71%;弃权 89,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489,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418%;反对 11,253,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0382%;弃权 8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2,871,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846%;
反对 11,289,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64%;弃权 30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3,240,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82%;反对 11,289,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0861%;弃权 3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7%。
以上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程静、童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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