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9 18:59:37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2
债券代码:127089 债券简称:晶澳转债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9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6,174.6185 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人数:1,974 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9.15 元/份。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
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9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97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6,174.618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9.15 元/份。
一、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177.6185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权益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及与激励对象签署劳动合同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激励对象共计 1,975 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 9.15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 9.15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75%: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2.20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0.88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八)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行权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九)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减亏不低于 5%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净利润为正
注:1、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基础,并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和有效期内其他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需达到相应考评要求,依照个人的绩效结果确定其当期可行权比例,即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份额=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份额×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以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A(卓越)/
业绩考核等级 B-(待改进) C(不合格)
B+(优秀)/ B(良好)
行权比例(Y) 1 0.5 0
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通过公司 OA 系统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5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 日止,公示期间员工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在公示期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个别员工关于激励对象范围标准等问题的咨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和业务部门就相关问题向员工进行了解释说明;针对上述名单中激励对象资格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
到相关异议反馈。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