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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合信息: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8 18:03:40

证券代码:688615 证券简称:合合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4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 12 月);股票认购方式
为网下,上市股数为5,599,999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其他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3,070,245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8,670,244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9 月 26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59 号),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5,000,000 股,并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1,203,8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8,796,1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0%。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合合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部分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包含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 股的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3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68,670,24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9.05%。其中,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 63,070,24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比例为 45.05%,股东数量为 19 名;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599,999 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4.00%,股东数量为 4 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68,670,244 股,现锁定期即将届
满,将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4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为 140,000,000 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罗希平、陈青山、龙腾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及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承诺人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6.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核心技术人员陈青山、龙腾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5.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上海卉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势汇金(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实、上海奇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奇诚伊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领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连文、中视蓝海文产(深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御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汇鑫成(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黄淼、徐欣的有关承诺如下: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陈青山、罗希平、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利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鼎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关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首发前股份及不得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
2.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经纬(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关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首发前股份及不得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
2.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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