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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17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7 18:27:06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
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前款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
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
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
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
查、监督,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
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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