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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9-16 17:24:58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l、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着力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上证 e 互动等对外联系
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对于投资者来电中的一般性问题,工作人员可直接回复;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应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按有关程序报批后,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建设性建议、意见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公司总裁、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如董事长或者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若公司成为“中证 A500 指数样本公司”“沪深 300 指数样本公司”,则应
当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如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则应当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在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公司还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统称“特定对象”)的调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特定对象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三条 除上述特定对象外,其他的机构或个人到公司采访或调研由公
司综办人事部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服务、投后管理、客户服务过程中的相关采访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综办人事部。公司综办人事部在接到上述请示后,应认真核查来者身份,仔细分析拟采访或调研的范围和内容,由其分管领导决定接待与否。如同意接待,由公司综办人事部负责落实相关单位、部室执行。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总部各部室、下属企业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外界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采访或调研。对于与公司及下属企业投融资相关的调研,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如涉及到特定对象和重大或敏感信息的,由公司综办人事部转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接待。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详见附件 1,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特定对象的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当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司综办人事部应及时会同有关单
位或部室,形成书面材料,经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提供给新闻媒体。必要时,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公司综办人事部可主动邀请媒体来公司调研、恳谈,在不违背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深度报道。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生产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声誉、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例如负面或不实报道和分析、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股价的市场传言等。
在接待外界采访或调研时,任何单位、部室及个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条例、有权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各项制度,不得先于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济指标、地产项目收入结转时间和结转面积等)。如有违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的未尽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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