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18:39:08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5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5: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杨柳路2号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1期B栋13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梁建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8人,代表股份364,411,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11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55人,代表公司股份6,268,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37%。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58,143,1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91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55人,代表股份6,268,6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937%。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699,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5%;反对 34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弃权 3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330%;反对 34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95%;弃权 3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75%。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3,665,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2%;反对 3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弃权 35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5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954%;反对 39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64%;弃权 35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8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