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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关于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5 17:01:42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57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1、债务重组背景
2019 年 1 月 28 日,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基石出资人发起设立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丰恒泰基金”),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2.94 亿元,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8 亿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拟投资设立北京易
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公告编号:2019-008)。
易丰恒泰基金主要用于新锦化机北京透平机械研发销售中心和重庆第二生产基地建设,因项目投资不及预期,重庆盛世要求退出易丰恒泰基金。2019 年12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新锦化重庆第二生产基地建设及受让易丰恒泰并购基金重庆盛世份额的议案》,经协商,公司以人民币 6,546 万元收购重庆盛世持有的易丰恒泰基金的 30%份额(即认缴出
资 1.8 亿元,其中已实缴 6,12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北京易丰恒泰智能制造产业并购基金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此后,公司向重庆盛世支付了 3,146 万元基金份额转让款,因面临资金压力,未能继续支付,重庆盛世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执行通知书》(2020)京 01
执 1321 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7 日、2020 年 10 月 12 日、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2022 年 5 月,公司与重庆盛世达成债务和解,公司以现金和资产抵债的方
式完成了部分债务偿付,但因资金压力较大,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限期内完成剩
余全部款项的支付。2023 年 4 月 6 日,重庆盛世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
号为(2023)京 01 执恢 94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及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本次债务重组情况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债务成本,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经再次协商,公司和重庆盛世拟在现有债务基础上达成新的和解,本次和解中,重庆盛世放宽了公司债务偿付的条件,并可在完成偿付后对公司进行债务减免。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
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该和解事项。同日,公司与重庆盛世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
本次债务和解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41332
3、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 20 号
5、注册资本:15,000.00 万元人民币
6、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盛世启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庆盛世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重庆盛世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87,044,052.57
净资产 87,044,052.57
项目 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2,369,067.52
净利润 -3,763,594.50
三、债务和解方案
经协商一致,公司(乙方)与重庆盛世(甲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债务和解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债权债务金额
1、根据仲裁裁决,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公司应向重庆盛世支付的剩余
债务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保全受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合计4,703.21 万元。
2、本次债务和解中,双方确认: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2023)京 01
执恢 94 号执行案件的剩余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12,421,723.56 元,其中包括债务本金 11,142,475.76 元,资金占用损失 1,279,247.80 元(计算标准为:以债务本金
11,142,475.76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5%的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计算
至乙方实际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 300 万元之日止,暂算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为 1,279,247.80 元)。

3、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因本次和解发生的各项费用人民币 783,876.80 元。前述费用不包括执行费、评估费等由司法机关或者第三方收取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
4、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 300 万元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调整为:以剩余债务本金为基数,自乙方实际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 300 万元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关于分期付款安排
第一期:乙方应当在本执行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
第二期:乙方应当在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
第三期:乙方应当在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
其他全部剩余债务金额(包括剩余的债务本金以及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因本次和解发生的各项费用 783,876.80 元。
乙方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则双方基于(2023)
京 01 执恢 94 号执行案件的债权债务消灭。甲方应于债权债务消灭之日起 10 日
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基于本案对乙方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及限高等)。
四、《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基于客观情况,为了迅速解决本案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尊重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关于债权债务金额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
1、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2023)京 01 执恢 94 号执行案件的剩余债务
金额为人民币 12,421,723.56 元,其中包括债务本金 11,142,475.76 元,资金占用损失 1,279,247.80 元(计算标准为:以债务本金 11,142,475.76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8.5%的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
定的第一期款项 300 万元之日止,暂算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为 1,279,247.80 元)。
2、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因本次和解发生的各项费用人民币 783,876.80 元。前述费用不包括执行费、评估费等由司法机关或者第三方收取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
3、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 300 万元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调整为:以剩余债务本金为基数,自乙方实际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 300 万元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关于分期付款安排
1、第一期:乙方应当在本执行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
2、第二期:乙方应当在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
3、第三期:乙方应当在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
的其他全部剩余债务金额(包括剩余的债务本金以及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因本次和解发生的各项费用 783,876.80 元。
(三)关于责任
1、若乙方按照本执行和解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则双方基于(2023)京 01 执恢 94 号执行案件的债权债务消灭。甲方应于债权债务消灭之日起 10 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基于本案对乙方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及限高等)。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有权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69 号《裁决书》的强制执行,即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69 号《裁决书》裁决的份额转让价款、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保全受理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仲裁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第一条第(二)项约定的因本次和解发生的各项费用 783,876.80 元不再计入本案的债务金额。
(四)关于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化解历史债务,一直是公司持续在进行的工作,并已取得多项关键债务偿付或和解,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短期偿债压力和债务成本。公司与重庆盛世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将有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化解当前面临的债务压力,进一步降低公司在法律层面的风险以及因诉讼而产生的成本支出,同时,也将有效降低公司持续亏损的风险,为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提供有力支撑。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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