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7:21:17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第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 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 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