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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16:32: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3,837,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35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92,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7,028,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4%;反对 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弃权 29,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30,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87%;反对 2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64%;弃权 29,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增加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修订《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82,324,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35%;反对 14,963,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9%;弃权 41,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626,2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037%;反对 14,963,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189%;弃权 41,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4%。
2.02 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82,217,9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68%;反对 14,960,4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3%;弃权 150,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519,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534%;反对 14,960,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079%;弃权 150,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6%。
2.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97,092,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反对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 32,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94,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95%;反对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0%;弃权 32,0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
2.04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97,213,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 ;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 29,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15,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6%;反对 8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7%;弃权 29,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8%。
2.05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97,212,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 ;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 33,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14,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5%;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0%;弃权 33,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
2.06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397,046,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弃权 165,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48,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40%;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7%;弃权 165,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1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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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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