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同花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0 19:09:54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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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22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姚志刚律师、张鸣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三)下
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 2699 号温德姆花园酒店二楼武夷厅。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5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637 人,共计代表股份 378,023,477 股,占同花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69%。其中:中小股东共计 632 人,代表股份 30,564,250 股,占同花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53%。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77,971,982 股,反对 30,400 股,弃权 21,09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377,967,377 股,反对 43,500 股,弃权 12,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77,973,477 股,反对 36,700 股,弃权 13,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69,151,079 股,反对 8,858,698 股,弃权 13,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3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68,946,865 股,反对 9,063,012 股,弃权 13,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89%,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会同意通过。其中,第 3 项议题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第 1-5 项议案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 TCYJS2025H1522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
承办律师: 张 鸣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