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智领:中创智领H股公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7:36:17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ZMJ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中創智領(鄭州)工業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碼:00564)
2025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茲 通 告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或「公 司」)謹 定 於
2025年9月26日(星 期 五)下 午 二 時 正 於 中 國 河 南 自 貿 試 驗 區 鄭 州 片 區(經 開)第 九
大 街167號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議 室 召 開2025年 第 三
次 臨 時 股 東 會(「臨 時 股 東 會」),以 處 理 下 列 事 項:
特 別 決 議 案
1. 關 於 變 更 公 司 英 文 名 稱、英 文 證 券 簡 稱、修 訂 公 司 章 程 的 議 案
普 通 決 議 案
2. 關 於 調 整 為 客 戶 提 供 融 資 租 賃 回 購 擔 保、買 方 信 貸 保 證 擔 保 方 案 的 議 案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為 確 定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東 名 單,本 公 司 將 於2025年9月
23日(星 期 二)至2025年9月26日(星 期 五)(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凡 於2025年9月26日(星 期 五)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 股 東 均 有
權 出 席 是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如 欲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H
股 股 東,須 於2025年9月22日(星 期 一)下 午4時30分 前 將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H股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樓1712-1716號 鋪)。
承 董 事 會 命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焦 承 堯
中 國,鄭 州,2025年9月8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焦 承 堯 先 生、賈 浩 先 生、孟 賀 超 先 生 及
李開順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崔凱先生;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程驚雷先生、季豐先生、
方 遠 先 生 及 姚 艶 秋 女 士。
註:
(1)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的 各 項 議 案,均 會 按 照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的 規 定,以 投 票 方 式 表 決,表 決 結 果 將 會 按 照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登 載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網 站(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網 站(www.zmj.com)。
(2) 凡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股 東,均 可 委 派 一 位 或 多 位 人 士 代 其 出 席 會 議 及
投 票。受 委 任 代 表 無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如 委 派 的 代 表 多 於 一 人,委 派 代 表 時 應 註 明 每 名
受 託 人 所 代 表 的 股 份 數 目 及 類 別。
(3) 股 東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委 任 代 表,由 股 東 簽 署 或 由 其 以 書 面 形 式 正 式 授 權 的 代 理 人 簽 署;如
股 東 為 公 司,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應 加 蓋 公 司 印 章 或 由 其 董 事 或 以 書 面 形 式 正 式 委 任 的 代 理 人
簽 署。如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由 股 東 的 代 理 人 簽 署,則 授 權 此 代 理 人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必 須 經 公 證。H股 股 東 必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二 十 四 小 時 前
將 上 述 文 件 送 達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M樓),方 為 有 效。本 公 司 股 東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屆 時
仍 可 親 身 出 席 大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而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書 將 視 為 失 效。
(4) 股 東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時 須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5) 如 股 東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該 代 表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委 任 者 或 其 法 律 代 表
已 簽 署 的 註 明 簽 發 日 期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文 件。如 法 人 股 東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該 代 表
必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公 證 的 董 事 會 或 其 他 權 力 機 構 通 過 的 決 議 案 副 本 或 該 法
人 股 東 發 出 的 經 公 證 的 授 權 文 件 副 本。
(6) 臨 時 股 東 會 預 計 需 時 半 天,股 東(親 身 或 委 派 的 代 表)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交 通 和 食 宿 及 其
他 費 用 自 理。
(7) 本 公 司 的 聯 繫 方 式 如 下:
地 址: 中 國 河 南 自 貿 試 驗 區 鄭 州 片 區(經 開)第 九 大 街167號
中 創 智 領(鄭 州)工 業 技 術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郵 政 編 碼: 450016
電 話: 86-371-67891199
聯 絡 人: 習 志 朋 先 生
傳 真: 86-371-678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