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博汇纸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9 15:52:4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汇纸业)委托,作为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及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与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合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正)》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
1 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但公
司目前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及发表意见、公司对监事会决议进行公告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执行。《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均规定,“若监事会正式取消,后续涉及监事会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由薪酬委员会替代。”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博汇纸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 2004 年 6 月 3 日公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48 号文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上字[2004]74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博汇纸业”,沪市股票代码“600966”。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063975130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 林新阳
注册资本 133,684.4288 万元
成立日期 1994 年 4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4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造;纸浆制造;纸制品制造;纸
经营范围 和纸板容器制造;货物进出口;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包装材料及
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木制容器销售;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林业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5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下同)披露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奋斗者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6.6.2 条和 6.6.3
条的要求。
(二)根据《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的要求。
(三)根据《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的要求。
(四)根据《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及监事的决议及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合同等资料、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员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大股东借款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 小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回购股票事项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博汇纸业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领航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奋斗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12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博汇纸业600966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