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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8 20:58:13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控股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日常监管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等义务。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营,管理企业法人资产,同时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与规定。
第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存在控股其他公司情况,或存在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应参照本制度,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源、资产、投资等公司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制度与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各职能部门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某一控股子公司单独的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如有)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应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产生,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会议通知和议题须提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
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公司可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 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 公司推荐的董事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将会议议题及时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2) 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并完整地表达公司的意见;
(3) 在相关会议结束后,公司推荐的董事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交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构成由其章程决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 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控股子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出席股
东会会议;
(五)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其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控股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
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技术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监事。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
其有关规定。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负责
人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 职责有:
(一) 指导所在控股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工作;
(二) 指导和帮助控股子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控机制,监
督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三) 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四) 监督检查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五) 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内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可以是年度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内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在按照该子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后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切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后,报经公司考察、论证(必要时可外聘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并按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决策审批。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确需向银行融资,且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逐级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担保事项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担保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额度,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
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可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坚持将主业做大
做强。控股子公司章程应明确其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范围,并报经公司审核。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其公司总经理的权限范围。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
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营资质、重大合同(银行合同、业务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制度的文件资料,同时向公司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控股子公司变更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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