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8 18:23:59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7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
第十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一章  附则......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公司登记的主体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97366U。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
              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enzhen Ellassay Fash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 85 号泰然立
              城 B 座 1201
              邮政编码:518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909.2878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时尚创造个性魅力。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内衣。
              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服
              饰、珠宝首饰(不含裸钻及金、银等贵重金属原材料)、箱包、眼
              镜、手套、头饰、鞋帽、袜子、化妆品、香水、家纺、床上用品的
              设计、批发和零售(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申请);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经
              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成立时向发起
              人: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佳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
              同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中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股份共计12,000万股。
              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认购股份数如下表所示: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认购股份数
                                                            (万股)
                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  净资产折股  2011-11-4  10,268.40
                    理有限公司
                佳际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2011-11-4  1,154.40
                深圳市同甘投资有限  净资产折股  2011-11-4    462.00
                      公司
                深圳中欧创业投资合  净资产折股  2011-11-4    115.20
                      伙企业
                  (有限合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6,909.287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依照第二十
              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