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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长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1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审计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报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审计部等相关方的交流、信息验证、与负责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方式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据此对内控报告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独立判断。独立董事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机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实际相符,涵盖财务、业务和合规等重大方面,控制目标能够反映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性质和程度的变化,以及应对业务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
(二)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便于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及时知悉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
(三)建立持续监督机制,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控监督结果的程度和频率符合控制目标;
(四)建立资源保障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充足且适当的资源。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年度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相关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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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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