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摩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0:40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以及其他能充分表达董事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审议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
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召开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董事会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