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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7:04:1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如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未在规定日期按时披露;
(二)因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四)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公司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对提供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
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追究责任直至提议更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
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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