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集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7:04:1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领导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