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6 16:36:36
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 25 日
中国 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 23 号 ICC 升龙环球中心 37 层
37/F, ICC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er, Core Area of CBD
North Bank of Minjiang River, Fuzh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591-87735666 邮编 | P.C.:350004
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新华都、公司、本公司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
《实施考核办法》 指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
指
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 指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中
激励对象 指
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
本次行权 指
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理》(2025 年修订)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二、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或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行权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1.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事宜发表了意见。
2.2024 年 7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4 年 6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
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2.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3.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行权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获得董事会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等待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4 年7 月 31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且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二)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
1.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等待期内,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