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21:18:33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
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享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