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36:43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总经理会议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本工作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董事会批准,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
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
(二)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书面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应在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会议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会议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会议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工作细则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会议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