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星龙: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8:38:08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87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子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的比例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股东代理人根据本公司授权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如有)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公司派出人员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和批准。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必须忠实地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事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公司法》及注册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 子公司可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规模较小不适合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子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或不设监事。
第八条 公司依据占子公司的出资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的人员对公司负责, 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意愿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如适用,下同)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名监事的子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由公司董事会任命,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由子公司董事长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执行董事任命。子公司执行董事可兼任子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任命。子公司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公司人资行政中心备案。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需报公司人资行政中心、总裁办备案。
第三章 子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违背所在地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并将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决议(决定)原件及会
议纪要报送总裁办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执行;相关事项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中心、经理报告。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研究后,按《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由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子公司指定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人,其应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任何法人、社会组织、机构或自然人等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即总裁,下同)决策的范围内的, 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若无董事会则为执行董事)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子公司执行董事与子公司总经理意见不一致的,报请总裁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若无董事会则为执行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公司采购或销售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实行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所在地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建立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财务中心财务总监审查确认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子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三)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
(四)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定期盘点制度;
(五)资金使用(包括资金支付、筹集)管理办法;
(六)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规模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安排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会计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
第五章 子公司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总裁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资料。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与其他财务附表。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临时要求子公司提供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子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及时报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当天之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
序号 事项 定义 发生额
对外认购企业的出资对外投资股权、合伙企业出资额或契约
(一) 对外投资行为 型基金投资额,无论金额多少,事前均
额 需上报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包括股权资产或收购、出售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无论
(二) 金额多少,事前均需上报;收购、出售
行为 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其他资产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重要合同(借贷、 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的重
委托经营、委托 要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无论金额多
(三) 理财、赠予、承 少,事前均需上报;赠予、租赁等重大
包、租赁等)的订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金额单笔或
立、变更和终止; 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需上
报
(四) 重大经营性或非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金额累计
经营性亏损 达到 50 万元以上,均需上报
(五) 遭受重大损失 遭受重大损失金额达到或累计达到 50
万元以上,均需上报
(六) 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