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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星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8:38:08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
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上述1、4、5项的规定。
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经理(总裁)不得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公司或子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
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对外
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2日内报送公司财务中心及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财务中心应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或银行授信协议展期的,如需继续
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过”
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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