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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生科: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6:22:28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公司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班子成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裁若干名;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裁班子。总裁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及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期限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除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之外,总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坦诚、勤勉、民主、务实;
(二)具有 5 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善于经营管理;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
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总裁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裁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
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裁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裁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裁的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裁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的近亲属,总裁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裁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公司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或解聘;
(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十)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更换或者推荐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十一)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在其自身权限范围内授权总裁行使职权的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房地产等风险较高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不得由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
(二)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决定。
(四)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五)属于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授权的年度经营计划内的商业贷款,由总裁审批。
第十六条 总裁可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分工以及是否将部分职权或获授权事项向经理层其他成员作进一步授权。经理层其他成员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和授权,分管相应的部门或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经理层的工作分工及职权由总裁决定,以书面授权的方式予以明确,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本节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是指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协助总裁工作,共同向董事会负责,在总裁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首席运营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超过 1 个月),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九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内部投资、资产处置、交易等事项,应视情况召开总裁办公会进行讨论、决策;若属于董事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
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该等事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应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长授权总裁签署。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规定属于公司经营层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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