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迅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8:59:38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6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分立;
(七)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资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