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晓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9:58:51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应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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