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9:31:31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jingjiamicro.com)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其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摘要还应当在上述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未披露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46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内将股东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