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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5 16:10:52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7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认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
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情况,确定以 2025 年 7 月
24 日为授予日,以 16.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79.99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简述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850.27 万股的 1.1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 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3、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85 人,包括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50 元/股。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7.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7.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1.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7.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7.2.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2.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7.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7.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7.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度、2026年度和 2027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公司 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公司 202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1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公司 202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1.3 亿元
注: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及考核期内其他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值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年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7.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并依据激励对象的
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100% 90% 0%
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已履行的程序
1、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 年 7 月 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发表了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7 月 15 日、22 日、26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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