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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世食品: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21:17:59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5-126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3.14《关于修订<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年度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审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在经过董事会授权后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十五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
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有效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
执行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
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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