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9:23:36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三)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被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投资者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
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