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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8 20:28:46

证券代码:300978 证券简称:东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2,270.2739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 42,270.2739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 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数额变更的,可以 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 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 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
记手续。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
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具有同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 1 元,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总数为 42,270.2739 万股,股本总额为 元,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2,270.2739 万
42,270.2739 万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本总额为 42,270.2739 万元,均
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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