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菲菱科思: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08 17:27:5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七)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 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四) 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定价的,按照双方协
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办法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8.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
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

菲菱科思30119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