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20:42:39
证券代码:300440 证券简称:运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统
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
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新增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4,391.86 万股,均为普通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391.86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围内的公司或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
司或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