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20:43:1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