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20:22:25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条 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超募资金等;
(七)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 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十)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 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 审议议案;
(四) 对议案的审议经过、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