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20:21:41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17《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
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含 10%)。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三) 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
余公积金后,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四)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十一条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审计委
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
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