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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3:37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选拔,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中胤时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研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三)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就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二)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会议事由和议题;
(五)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其他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
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的规定人数及出席情况;
(四)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委员对会议议题的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
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委员回避后,剩余人数不足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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