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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事特:2024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7 18:40:08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36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自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已持有的32,073,560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按照现金分红总额 48,370,451.14 元固定不变的原则,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2,328,240,476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数量 32,073,560 股后的股本 2,296,166,916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10=48,370,451.14÷2,296,166,916×10=0.210657 元(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48,370,451.14÷2,328,240,476×10=0.207755 元(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按照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变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每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07755元/股。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328,240,47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4,885,6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分配股利总金额为48,370,451.14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额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2,073,560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48,370,451.14元固定不变的原则,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2,328,240,476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数量32,073,560股后的股本2,296,166,916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10=48,370,451.14÷2,296,166,916×10=0.210657元(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28,240,47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32,073,5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1065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9591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213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106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7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7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35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 06*****727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3 08*****713 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336 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 06*****279 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7月4日至登记日:2025年7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48,370,451.14÷2,328,240,476×10=0.207755元(含税,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每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07755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正在进行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1号
咨询联系人:董志刚、温凯、石雅芳
咨询电话:0769-22897777-8223、8303
传真电话:0769-87882853-856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4、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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