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申报稿)(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7-04 20:09:30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4
日由广州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股改变更设立,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1,000.00 万元。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7.50 元,共募集资金 5,325.00 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142.00 万元。
2016 年 3 月 16 日,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奥飞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81.65 万股,发行价格为 84.28 元/股,共募集资金 6,881.462 万元,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3.65 万元。
2016 年 5 月 12 日,根据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
以当时总股本 1,223.6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 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894.60 万元。
根据公司 2016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34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63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526.60
万元。
2019 年 3 月 26 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1,747.88 万元。
2020 年 3 月 16 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9,971.3960 万元。
根据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082 号文”《关于同意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231.084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1,202.4808 万元。
2021 年 3 月 16 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8,164.4654 万元。
2022 年 4 月 21 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8,696.0377 万元。
2022 年 8 月 30 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由林卫云、龚云峰、杨培锋等 127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401.0068 万元。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4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向 11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0,364.810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10,364.8103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463.5462 万元。
2023 年 4 月 20 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999999 股,转增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95,356.2554 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20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6,350,000 张可转债,上述可转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转股数量为 23,989,163 股,转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97,753.4799 万元。
2.公司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 8 号 1508 房
3.公司总部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 1 号南方通信大厦 9 楼
4.公司主要经营活动
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
5.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决议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的事项,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记账本位币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分)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 500 万人民币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500 万人民币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500 万人民币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预付款项 500 万人民币
重要的账龄超过 1 年的应付账款 500 万人民币
收到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流出的 10%
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流出的 10%
重要的在建工程 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资产总额/收入总额/扣非净利润超过集团总资
产/总收入/扣非净利润的 15%
6.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
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7(6)。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7(6)。
(3)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7.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范围的确定
控制是指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具备上述三要素时,表明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
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
构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