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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4 18:09:12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行
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二)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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