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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旅酒店所属企业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15:51:46

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 2025-031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旅酒店所属企业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21]3299 号文《关于核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酒店”或者“公司”)获准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4,348,410 股,每股发行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2.33 元 , 股 款 以 人 民 币 缴 足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999,999,995.30 元,扣除部分承销商的承销费用人民币 5,724,000.00 元(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994,275,995.3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9,209,480.58 元(不含增值税)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
民币 2,990,790,514.72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到位,业经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809 号验资报告。
二、截止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已经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账户性质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27271876436 募集资金专
有限公司 司北京市分行 户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10900105610902 募集资金专
有限公司 司上海分行 户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 建设银行上海徐汇支 31050173360000006832 募集资金专
有限公司 行 户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73)。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与建设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4)。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更好推进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等法规文件及制度要求,公司所属分公司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民族饭店、公司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宁波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苑新城酒店拟新增三个募集资金专户。
具体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 专 户 余 额 募 集 资 金
开户行 (万元) 用途
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 招商银行股份 121902184610001 0.00 酒 店 扩 张
限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 及 装 修 升
分行 级项目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 交通银行股份 110060776013008003670 0.00 酒 店 扩 张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有限公司北京 及 装 修 升
民族饭店 西单支行 级项目
宁波南苑投资发展有 中国工商银行 3901100029000152337 0.00 酒 店 扩 张
限公司南苑新城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 及 装 修 升
宁波东门支行 级项目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情况
2025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旅酒店
所属企业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赞成 11 票,占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票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
五、监事会对本次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意见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旅酒店所属企业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仅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六、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情况
公司所属分公司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民族饭店在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首旅酒店、北京首旅酒 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民族饭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首旅酒店、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公司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宁波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苑新城酒店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首旅酒 店、宁波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苑新城酒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东门支行、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02184610001,截至公告披露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酒店扩张及装
修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民族饭店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西单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060776013008003670,截至公告披露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民族饭店支付酒店扩张及装修升级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宁波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苑新城酒店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 东 门 支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3901100029000152337,截至公告披露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宁 波南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苑新城酒店支付酒店扩张及装修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所属企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西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所 属企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公司及所属企业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敏、廖君可以随时 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按月向开户企业出具专户的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银行应保证所出具的专户的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账单及回单可由开户企业在银行系统中导出,经银行确认后抄送华泰联合证券。
6、开户企业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发现后应当立即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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