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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公告时间:2025-07-01 22:10:50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专字(2025)第 43042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5)第 431073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6 所述,金力泰公司 2024 年度通过与芮奈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江西尚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芮贸易有限公司等贸易商(以下简称“相关贸易商”)于每季度初签订采购协议并向相关贸易商转出资金,于每季度末签订采购解除协议由相关贸易商转回资金。通过对金力泰公司提供的相关贸易商的资金流水、实际采购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查后发现,2024 年金力泰公司向相
关贸易商转出资金累计 9.31 亿元,累计转回 9.30 亿元,相关贸易商预付款项 2024
年末余额 0.1787 亿元,年初余额 0.6646 亿元。
经对上述贸易商资金延伸核查,金力泰公司存在将资金转出至相关贸易商后,相关贸易商又在接近时间点将相近金额转出至非供货主体的异常情形,我们无法识别非供货主体是否为资金占用通道方,金力泰公司资金存在通过资金占用通道方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向最终资金占用主体的重大风险。另外,上述资金转出及转回在现金流量表中的上期数以净额列式。我们未能对以上事项进行完整的资金流穿透,以判断最终资金占用主体、用途、规模及对应余额,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无法判断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科目及金额的准确性。
(二)涉及股权转让款的事项
1.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 所述,2024 年 4 月 22 日,金力泰公司收到石河子怡
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怡科”)偿还的金力泰公司首次收购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钛积科技”)股权回购款 1.3753亿元。石河子怡科股权回购款由深圳市可上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云启天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汇入金力泰公司,金力泰公司收到股权回购款后将资金转出至前述(一)中相关贸易商处,并由相关贸易商转至北京森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石河子怡科合伙人之一纽福克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由于我们无法对上述石河子怡科股权回购款的两家资金汇入方进行延伸审计,并进行完整的资金流穿透,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石河子怡科偿还首次股权回购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的真实意图,无法判断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科目和金额的准确性。
2.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0,财务报表附注十四、3 所述,2024 年 9 月,金力
泰公司以人民币 3.23 亿元第二次收购怡钛积科技股权。本次收购交易对手方为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怡科”),交易份额为厦门怡科持有的怡钛积科技 34%股权。经资金延伸核查,收购怡钛积股份的资金源自前述(一)中相关贸易商处,厦门怡科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在接近时间点将其中 3.07 亿元转出,资金流向的主体收款后又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公司,资金流向主体及其他公司与厦门怡科无关联关系,并与前述(一)中相关贸易商的资金通道方有资金往来。我们无法判断资金流向方是否为资金占用通道方,金力泰公司存在将股权交易款通过资金占用通道方流向最终资金占用主体的重大风险。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金力泰公司与厦门怡科股权交易的商业实质和真实交易价格,无法判断股权交易款是否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科目和金额的准确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确定重要性,由于金力泰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实体,我们采用金力泰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后的合并营业收入为73,154.47 万元为基准,按 0.5%的比例计算的取整后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366.00 万元。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金力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对金力泰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故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金力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金力泰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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