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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30 19:45:3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
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包括 :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财务资助金额大小,应当事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不论数额大小。本款中的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4、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5、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9、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1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1、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咨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拟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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