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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30 19:45:3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完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本公司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审计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依法行
使内部审计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
保证。
第十条 审计部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效益等事
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内部控制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确保审计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前准备: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计划进度安
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牵头开展审前调查,根据审计目标及要求,收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探讨,形成审计方案;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审计方案,由被审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也可实施突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应当在
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受董事会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七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
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
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长及相关主管领
导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包含审计决定的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
并在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部。
第三十二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
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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