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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30 18:58:47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加强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规范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期权交易所
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一条 本制度中“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
所需原材料相同、相近或者类似的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年度现货交易的数量。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安排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
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及产成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坚持合规操作。严格遵守国家与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和金融衍生
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二) 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
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并仅为业务保值使用合适的避险工具,不以投机为目的;
(三) 遵守操作指引。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
操作指引切实执行授权制度,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交易;
(四) 执行财务规范的要求。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财务处理,必须按
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为:
(一) 审批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程序;
(二) 审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资金额度;
(三) 审批公司年度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 审批其它与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要决策。
第八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生产中心总经理、供应链总经理、销售中心总经理。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 听取常规性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汇报,按一票否决制原则,
审批常规性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 下达常规性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统一调配采购、生产、
销售、财务等业务部门,保障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与资源等相关需求;。
(三) 按一票否决制原则,审批公司期货期权交易经纪公司的选择,审批
期货期权头寸的最终交割方案,审批价格异常情况下的平仓或追加保证金方案,审批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及停电、计算机故障、网络故障、地震、水灾、火灾等事件发生时的风险紧急处理方案,审批与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其它重要决
策;
(四) 按日审阅期货期权套保业务日报表、风险管理日报表,按月审阅期
货期权业务交易月报、期货期权业务财务分析月报、风险管理月报,按季度听取期货期权工作汇报,评估期货期权套期保值运行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不定期审批错单处理报告;
(五) 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运行情况和风
险管理情况。
第九条 套期保值工作组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机构,在套
期保值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供应链总经理兼任套期保值工作组组长,成员包括主管、研究员、交易员、结算员。套期保值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一) 对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结果负责,为调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根据完成年度套期保值工作目标的情况对套期保值工作组进行绩效考核;
(二) 生产中心、供应链公司、销售中心、财经中心、法务部等部门领导
及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会;
(三) 牵头制定公司年度及常规性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分别
报董事会、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和备案;
(四) 负责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达的常规性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具体操
作;
(五) 负责定期汇报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执行情况;
(六) 负责公司参与期货期权品种的研究;
(七) 负责套期保值工作组内部的例会、期货期权交易、结算和风控等业
务工作,并与供应链、销售中心、生产中心、财经中心、法务部等部门期货期权相关业务人员对接;
(八) 组织实施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及停电、计算机故障、网络
故障、地震、水灾、火灾等事件发生时的风险紧急处理方案;
(九) 负责公司期货期权业务账户的设立、管理、监督、撤销等具体事宜;
(十) 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条 生产中心负责为最终年度、常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供生产、
质量等方面的数据支持。在生产、质量等环节配合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工作的顺利
进行。指定专人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对接。
第十一条 供应链负责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常规性原料采购计划,
汇报原料市场运行情况及公司原料采购情况;提出套保需求,提供需要套期保值的品种、数量、预期价格等数据,为最终年度、常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供数据支持。在采购环节配合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定专人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对接。
第十二条 销售中心负责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常规性产品销售计
划,提出套保需求,提供需要套期保值的品种、数量、预期价格等数据,为最终年度、常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供数据支持。在销售环节配合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定专人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对接。
第十三条 财经中心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会计处理、
风险管理等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开展相应的具体工作。成员包括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为:
(一) 准确及时调拨期货期权交易保证金;
(二) 每交易日结束后对期货期权账户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核算,并与套期
保值工作组核对,确保财务部财务核算数据与套期保值工作组交易数据一致;
(三) 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四) 每月、每年对期货期权账户权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提
交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查;
(五) 期货期权账户接近资金风险临界点时,及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
报,并通知套期保值工作组;
(六) 拟订期货期权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
(七) 监督期货期权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序;
(八) 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对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
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九) 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十) 其他资金调拨、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法务部为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配合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定专人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
第三章 授权与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
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
由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如有)。经授权后经营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达到以下标准后,应在董事会
审议同时应当由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如有)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期权交易。
(三)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前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及程序对经纪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后,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公司套期保值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
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工作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者越权行使
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四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工作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应以公司生产与贸易等实际经营需求为依据,
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 资金调拨员根据批准后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资
金额度进行资金划转,并及时通知套期保值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日开盘前,套期保值工作组根据经批准的期货期权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制定交易计划,报套期保值工作组组长审批,交易员根据批准后的交易计划选择合适的时机入市进行期货期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成交确认后,交易员应及时向套期保值工作组组长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成交时间、成交价位、成交量、持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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