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中国电影: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30 16:12:05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行使职权。
审计委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由至少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委员(简称“委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工作职责。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工作和召集会
议。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五条规定予以补足。
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应当持续加强会计、法律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前置审核,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应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 计委应当在前置审核时要求公司予以更正。未完成更正的,审计委 不得审议通过。
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前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或者弃权票。
委员在前置审核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况对相关人员给予监管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结合公司业务、财务、行业发展等信息,对财务舞弊风险保持警惕和合理怀疑,密切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内外部审计中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关键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如毛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
账款周转率等非因业务原因出现异常变动,或者关键财务指标变动与业务变化不一致等;
(四)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务舞弊的风险,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与行业惯例不符且缺乏合理商业理由、会计政策变更时机敏感、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较大或者频率较高、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未提供合理解释和调整过程等;
(五)可能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风险,比如面临退市风险、重大债务合同即将到期、面临业绩对赌或者业绩承诺等压力等。
第十五条 审计委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履行上述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评估审计费用,应考虑审计工作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同时费用水平不会影响审计质量。
第十六条 审计委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行政处罚或者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在年度审计期间,审计委原则上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管理建议书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关注: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如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如相关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响财务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审计委员会及时沟通;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第十九条 审计委监督并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关注: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整改问题的及时性。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可以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中国电影600977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