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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祥药业: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7 20:43:41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鉴于公司将回购账户中11,355,900股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股份注销和减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
11,355,9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550,004,834 股变更为 538,648,934 股。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550,004,834 元变更为人民币 538,648,934 元。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公司修订《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中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004,834 元。 538,648,934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力。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亦称总裁,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的总经理(亦称总裁,以下同)、执行总裁、副
责人。 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
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所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所
拥有的原景德镇市富祥药业有限公司截至 2012 拥有的原景德镇市富祥药业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经审计评估)出资,出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经审计评估)出资,出
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5,1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50,004,834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538,648,93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除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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