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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能: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27 19:00:48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订并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的重新委任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的继任计划;
(四)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编制董事会技能表,评估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及任何为配合公司发展战略或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五)每年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
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以及任何其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的职责,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被提名人需对提名表示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委员会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借助所有委员会委员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电子邮件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
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经不时修订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本细则有中、英文版,英文版仅作参考。如两个版本互有抵触,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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