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8:24:45
证券代码:603042 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脉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胥爱民、杨位钢、杨勇、陆玉敏、陈革: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及时对 2025 年度及相关年度 1-3 月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迟至当
年 3 月或 4 月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同时 2024 年度部分关联交易金额超出
审议额度。
二是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超审议额度,且未披露对该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担保进展。
三是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决策不审慎,且对以前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的风险揭示不充分,同时存在少量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胥爱民、杨位钢作为时任董事长,杨勇作为时任总经理,陆玉敏、陈革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上述决定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未来继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压实信息披露责任, 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