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四川成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及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7:57:04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241012.SH 债券简称:24 成渝 01
债券代码:102485587 债券简称:24 成渝高速 MTN00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及
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修订<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及相关制度修订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照表及修订后全文详见附件)。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一、“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股东年会”表述改为“年度股东会”;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行使监事会的部分职责,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描述更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四、部分“半数以上”表述改为“过半数”;
五、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第二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二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 和行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
1 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
引》(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制订本章程。 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关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
2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
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 份有限公司。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
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3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4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十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司,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股份有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限公司。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
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 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
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主张。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5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删除
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
6 资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 删除
下,公司拥有融资权或者借款权。公司的融
资权包括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者质押公司
7 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财产以及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权利。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决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如
需),可以办理前款所述融资或者借款。
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8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九条 在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述境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9 内上市内资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民币 3,058,060,000 元
为人民币 3,058,060,000 元。
第三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